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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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25〕第9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9

 

《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2542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51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5429日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四、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七、删除第五条
    八、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会议的举行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集中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通过网络会议等方式召开。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常委会分组会议分组名单、召集人由常委会办公室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将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有关事项提前三天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十四、删除第十二条。

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在会议期间通报。

十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常委会巡视员,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实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十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区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数字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渝北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二十三、删除第十八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二十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十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二十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口头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二十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二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或审议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十、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三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三十三、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报告

三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各类报告。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先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三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口头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三十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或按会签程序审签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

三十七、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常委会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四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四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四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二款修改为:质询案在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四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四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质询案办理结束,应当及时公布结果。

四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存档。

四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四十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及处理: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相关单位必须进行重新办理,并在测评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办理情况、接受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315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199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429日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章   

 

 

 

 

 

 

 

 

 

 

  1.   

 

第一条  为了健全渝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1.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集中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通过网络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采取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的形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分组名单、召集人由常委会办公室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将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有关事项提前三天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在会议期间通报。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常委会巡视员,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实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区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数字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1.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渝北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口头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即终止对该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或审议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1.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各类报告。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先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口头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或按会签程序审签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检查督促。

 

  1.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办理结束,应当及时公布结果。

 

  1.  发言、表决、满意度测评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存档。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其他表决方式。法律、法规对表决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表决的任免案、接受辞职等,采取无记名逐人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取合并表决方式。

第四十六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其他需要由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事项,按此标准计算。

第四十七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及处理: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相关单位必须进行重新办理,并在测评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办理情况、接受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测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并报告区委、抄送区委组织部。涉及市级部门驻区单位的,还应书面报告相应市级部门。

若相应专项工作制度对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及处理另有规定的,按专项工作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并予以公布。

 

  1.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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