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试行)
(2007年5月30日渝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通过,2010年9月26日渝北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8次主任会议修正)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信访工作,密切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秩序,根据《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信访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对检举、控告、申诉、投诉、建议、批评等各类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处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下访走访活动,分析、汇总信访工作情况,为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服务。通过人大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人大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四)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实行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处理信访事项。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和研究人大信访工作。
第六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守工作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依法办事,热情服务。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信访工作协调小组,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各副主任为副组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涉及的相关信访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专门负责承办常委会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转办、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人大转办、交办、督办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信访人依法信访;
(四)监督、检查、指导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督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
(六)定期研究分析信访诉求情况,对信访热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报告;
(七)承办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八)参与对本辖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协调处置;
(九)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信访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本工委室联系部门的信访工作;
(二)协调处理、承办上级人大转办、交办、督办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涉及本工委室联系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收集、反映涉及本工委室联系部门的信访工作动态。
三、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
(二)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四、信访接待与登记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进行编号、分类,并区分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或者转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
信访人口头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填写来访登记表,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询问相关基本情况,做好记录,并由信访人当场签字确认。
对不属于人大受理范围内的来访,应向来访者讲明情况,告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对重复来信来访的,应当登记填表,并注明上次信访时间及办理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对电话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作好电话记录,并告知来电人及时送交书面信访材料。
五、办理程序及规则
第十五条 区人大机关接收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
对不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一般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转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可以直接答复或解释说明的,及时作出答复或解释说明。
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人员提出意见,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报请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批示,转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结果。
对需要调查核实处理或者启动人大监督程序督办的重大信访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意见,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及时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或者交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督促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登记、编号、分类后,报请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批示督办,并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各副主任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登记、编号、分类后,按领导批示办理,并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涉及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提出意见,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报请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示,交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接到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送信访事项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或按转交信访事项指定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负责答复信访人,同时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到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适当延长期限。
六、分析 统计 归档
第十九条 加强对信访的综合分析研究,做到热点、难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反映,重要问题实行专报、快报。
第二十条 信访办公室每月应填报信访统计表并进行统计分析。信访统计表及统计分析资料报送上级人大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信访件归档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